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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敬凱 Terence Wong
2019-10-09 06:06:00
聯交所除牌程序惹爭議

聯交所於2017年9月發出了有關除牌的諮詢文件,在收集市場的意見後,聯交所於2018年5月發表諮詢總結,並公佈了對《上市規則》及《GEM上市規則》所作的修訂,而新除牌制度」亦已於2018年8月1日起生效。根據《諮詢文件》,新除牌制度旨在訂立有效的除牌程序,促使劣質發行人有序地退出市場,並鼓勵已停牌的發行人迅速採取行動爭取復牌。

與2018年8月1日以前實施的舊除牌制度比較,新除牌制度允許聯交所將已被停牌達18個月(GEM發行人為12個月)的規定期限之發行人除牌。此外,聯交所亦可為已被暫停交易的發行人設置特定期限,讓其就問題所在採取補救措施。在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即時被除牌。

目的是很明確的,就是要打擊那些「有問題」的上市公司。但實情是,聯交所在各種規定、規則中,並沒有明確的表明那些公司是有問題、為甚麼有問題,只單純的用市值、盈利等去衡量一間上市公司有否資格。

在某些情況下,若要從新部署的業務策略或新收購的業務領域取得成果,又或是當新業務被聯交所視作一項新的上市申請而需要經歷審查程序,所需時間或會較長。同樣地,對於正在面對財困的已停牌發行人來說,它們需要時間取得股東或債權人對相關補救計劃的共識,尋找有興趣的投資者,及讓有興趣的投資者進行全面盡職審查。聯交所是次的行動,只是單純的一刀切,而嚴重缺乏整體全面的考量。

對於已被長時間停牌的上市公司,新除牌制度對其除牌程序提供了較為明確的框架和某程度的確定性,但似乎該些長時間停牌的上市公司的公眾小股東會較受到影響,而對其管理層或控權人所受的影響則不大。

雖說停牌一方面保護潛在投資者避免交易有質素問題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另一方面,卻大幅度限制已停牌發行人的現行公眾股東將其投資的剩餘價值套現的能力。換句話說,一旦該公司被除牌,其股份便再沒有公開市場,控權人將可輕易以低價回購公眾股東的股份,這就導致了那些小股東隨時會因為聯交所的舉動,已被剝奪了原本應有的權利和保障。

漠視小股東的利益,而且聯交所一而再的濫用權力,完全無視公平原則,這樣的做法,若只是為了與內地進行接軌的話,恐怕最終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