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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敬凱 Terence Wong
2018-10-08 01:31:00
康宏所帶來的議題

小米01810.HK上市後,同股不同權正式存在於港股之中。對於小米這些新上市不久的半新股而言,且擁有著同股不同權這般具爭議性的議題存在著,想來於短期內也不可能會有甚麼大麻煩出現,始終是第一隻上市同股不同權股份,各界關聯人士、持分者也不希望上市不久便「找屎上身」,所以同股不同權還只是一些形而上的議題,還未有甚麼切身的痛苦出現。

可是,另一隻問題股份所引起的問題,卻就陷入了同股不同權的爭議之中,說的就是康宏環球01019.HK。作為David Webb「謎網50」的其中一員,康宏環球可算是「招牌最臭」的一個。雖說始作俑者應為曹貴子等人,但是,當面對著關係錯綜複雜、互相持股的問題、以及披露盡不清晰的情況,康宏環球也不可能在投資者,以至於廣大市民心中存有好印象。

不過,今天要說卻不是康宏環球以及涉案等人有多麼低劣,反而想探討一下最近法庭對於康宏環球的一單判決。事緣於去年,現時的控股股東郭曉群動議罷免包括曹貴子、王利民及吳榮輝等8名康宏董事,以及持股近29.98%的富邦提議兩名新董事。而康宏環球主席陳志宏卻於股東會上宣布其行使公司章程第74條,將直到現時為止「覺得有疑問股份」按其判斷排除、撤銷,裁決郭曉群持股無投票效力。

其後康宏亦入稟高院,以郭氏及持股約7.26%的股東陳佩雄持股涉嫌經非法取得及轉讓,申請禁止其行使投票權,不過最終未能趕在12月底的股東會舉行前批出禁制令。禁制令並未取得,但雙方已對簿公堂。

法官就初步爭論點裁定:一、主席根據公司之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細則第74條有權於2017年股東特別大會上決定不予計入據稱以郭曉群(或其代名人)名義登記之44.68億股公司普通股之投票權;及二、主席根據細則第74條於2017年股東特別大會上作出之決定為最終及具決定性。僅在郭曉群可證明有關決定乃不誠實或能證明法院應就其他普通法理由介入之情況下,方可在法院質疑有關決定。

按照法庭判決,意思是郭曉群雖是控股股東,卻暫時不具備投票的權利,這正正就是同股不同權所會衍生的問題。無可否認的是,法庭判決具有近乎絕對的地位,而就康宏環球一案中來看,箇中異常複雜,極需要完成徹底且深入的調查方能決出股權誰屬的爭議。以案論案的話,似乎無可避免產生同股不同權的問題。此案的關鍵之處不在於「不同權」,反而是「是否同股」,若郭曉群的股份是「有問題的」,那就不存在「不同權」的問題。

不過,這個案例一出,作為使用普通法的香港,對於往後的可能出現的情況將有援引之用。如以康宏環球為例,停牌三五七年絕不為奇,這樣亦必然會帶來高昂的訴訟成本。縱然案件完結,所有公司內部也能整頓好並重新復牌,股價也不大可能重回舊好,投資者可就損失慘重。所以今次康宏環球一案絕對有極高的參考價值,不論是同股不同權,抑或是其他監管問題上,保護投資者權益仍是最首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