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興證國際資管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680萬港元,原因是該公司於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間,沒有履行其作為某私人基金(該基金)的基金經理的職責。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興證國際資管為香港獲授權保險人泰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泰禾人壽)成立該基金,並擔任該基金的經理。應泰禾人壽首席投資總監的要求,興證國際資管為該基金作出一系列投資安排,包括買入與泰禾人壽關連公司發行的債務票據掛鈎的結構性票據,以及其後將該等結構性票據轉至另一隻由不同基金經理所管理的基金。該等安排過於繁複,帶來額外成本並增加風險,而且缺乏清晰的商業理據,並令人關注是否存在隱瞞資產流向或關連方交易的潛在情況。 資產管理公司應設有程序及監控措施,以識別及考量擬議的私人基金安排或交易是否可疑。假如該項擬議安排或交易被斷定屬可疑,資產管理公司應僅在信納其關注事項已獲充分解決的情況下才決定繼續進行有關安排或交易。 然而,儘管已有多項預警跡象顯示該等投資安排的合理性或適當性存疑,但興證國際資管卻沒有行使獨立投資酌情權或進行充份的盡職審查,亦沒有識別出及處理該等預警跡象。 證監會亦發現,興證國際資管沒有確保該基金的投資符合其所闡明的投資限制或與其投資目標一致。此外,興證國際資管沒有實施有效的措施,以識別、管理及監察該基金所面對的風險。 證監會認為,興證國際資管的缺失構成違反多項適用於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規定。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Michael Duignan)表示:「產管理公司必須保持警覺,不能容許其服務被用作促成失當行為的渠道。在進行任何擬議基金安排之前,資產管理公司應審慎評估由投資者主導的建議是否存在任何預警跡象,並確保任何合理的關注事項均已獲妥善處理。如未有作出合理查詢,相關公司或會面臨嚴重的監管後果。」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興證國際資管的缺失可能會助長其客戶或其他實體的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活動,從而削弱公眾信心並損害市場的廉潔穩健; - 興證國際資管就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間收取該基金約190萬港元的管理費; - 興證國際資管的補救行動,包括更新其有關風險管理及處理可疑投資安排的政策及程序,以及為其高級人員及僱員提供合規培訓課程; - 興證國際資管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及 - 興證國際資管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BC) #興證國際 #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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