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將實施今天發表的諮詢總結中所載的多項建議措施,以完善香港對證監會認可零售基金的監管制度。 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單位信託守則》)的監管優化措施定於2026年11月生效,彰顯證監會致力保障投資者,並使香港的監管框架與國際標準接軌。 具體而言,就管理零售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引入風險價值(Value-at-Risk,簡稱 VaR)計算法,將有助支持更多元化的基金策略,從而豐富零售產品的選擇。其他便利措施包括精簡有關接納管理公司和聯接基金的規定,在營運方面為基金經理提供更大的靈活性。與此同時,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及貨幣市場基金的保障措施,亦將提升香港零售基金面對瞬息萬變的市況下的韌力。 是次諮詢的回應者普遍支持有關建議,並認為相關修訂將提升香港零售基金制度的競爭力和吸引力。經考慮所接獲的意見及進一步與業界溝通後,證監會將採納有關建議,並作出適當的修訂或釐清。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吳家俐表示:「這些優化措施將加強投資者保障,並有助推動香港的零售基金制度與時並進,確保其保持競爭力,以緊貼不斷演變的市場需求。證監會將繼續把握產品創新所帶來的機遇,以鞏固香港作為領先的國際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有關《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的相應修訂亦將落實。該四份經修訂的守則將於2026年10月16日刊憲,並於2026年11月1日生效。 由經修訂的《單位信託守則》生效日期起計,現有證監會認可基金一般可獲得為期12個月的過渡期。有關實施時間表亦將適用於經修訂的《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 為協助業界過渡至新規定,證監會將於稍後刊發補充指引、常見問題及經修訂的範本。(BC) #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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