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正就 35+ 顛覆政權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年9月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今早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指出,,評估罪行嚴重程度須整體考慮案情,在考慮辯方陳詞後,裁定本案屬於《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罪行重大」級別。 譚官指出,案發時本港社會動盪,法治面臨重大風險。黃之鋒與羅冠聰呼籲外國實施制裁及其他敵對措施,加劇中國及香港特區當時須應對的困境,且兩人在《國安法》生效後完全沒有改變共同意圖,繼續推行涉及外部勢力的計劃。 法官提到,《國安法》生效前的活動,如黃之鋒與羅冠聰訪美、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游說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等可接納為背景資料,反映兩人開展「國際線」、尋求外國干預的協議。 法官指出,在《國安法》生效後,兩人調整分工,羅冠聰在海外繼續推進「國際線」,黃之鋒則在本港透過外國媒體及社交平台進行發聲與轉載,並未退出或停止呼籲制裁。 黃之鋒去年6月在獄中被捕,至今還押超過2100天,早前被控2020年串謀勾結羅冠聰等危害國安,今年9月認罪。辯方早前求情指出,黃之鋒原本可於明年1月出獄,盼法官酌情減刑。 (BC) #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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