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政府建議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涉及國家安全,該案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有關罪行即屬《國安條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建議包括當某人在同一國安案件,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訂立附屬法例,目的是清楚說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細化相關程序,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現有規定及適用範圍,又強調無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 另被問到刑事案件在審訊中途轉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會否造成不公,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有關案件即使獲特首發出證明書,確定涉及國家安全,如何證明被告有罪,都會按原本被控罪行而定,不會因而增加罰則。律政司長林定國補充說,法律程序尊重人權、法治等的原則,已確保公平審訊。 (SY) #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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