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畢井泉受賄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判處畢井泉有期徒刑14年,罰款500萬元人民幣(下同),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畢井泉於1995年至2025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行政審批、工程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5742萬餘元。 法院認為,畢井泉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惟考慮到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且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畢井泉1955年9月出生,黑龍江省慶安縣人,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畢井泉早年在國家發改委等工作,2008年3月任國務院副秘書長,至2015年2月調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2018年3月改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因吉林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件引咎辭職。 (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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