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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一洪 Lucy Jiang
2021-07-20 09:35:28
長命契是甚麼? 優缺點全分析

__買樓置業, 是人生一大課題。 很多夫婦, 因為大家都有份供樓的關係, 都會選擇以聯名的方式購入物業。__

__聯名物業, 分成兩類: “分權共有”以及”聯權共有”。 其中, “聯權共有”是俗稱的長命契。__

__在香港的物業市場, 長命契常常都會被用於”居屋”及”村屋”。 那麼, 長命契到底是什麼呢? 而在轉讓物業、轉名、除名上又有什麼優缺點呢?__

__聯名持有物業: 分權共有及長命契__

__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__ __分權共有的意思, 即是指一個物業的聯名持有人, 各自擁有其相關的業權份數, 另一方無權干涉對方。 例如夫妻二人各自是有50%物業業權, 其中一方想要出售自己名下的50%業權時, 無需向另一方徵求同意, 也能自行出售或轉名。__

__聯名持有人, 也能自行決定如何處置自己名下的業權, 例如選擇轉名給子女, 又或是留作遺產, 又或是出售給他人。__

__這個情況下, 也就是說, 物業的分權持有人, 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 而且與其他人擁有嘅權益分開, 互不干涉。 他們的權益, 沒有重疊。__

__分權共有的好處是, 假設聯名持有人其中一方, 出現財困, 被銀行或債主入稟追討, 由於其物業是分權共有的情況, 只有該名財困的共有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 在這樣的情況下, 財務公司或銀行, 即使收樓, 也只能拍賣該名財困共有人的業權, 這樣的情況下, 市場便會稱之為半契樓,又或是碎契樓。__

__長命契,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__

__與分權共有不同, 長命契的聯名共有人, 就物業業權所作出的全部決定, 都需要獲得全部聯名共有人的同意, 才能通過。__

__舉一個例子, 一個夫妻以長命契方式,聯名持有一個物業, 假設其中一方想要將物業轉讓給其他人, 又或是將業權的一半轉讓給別人, 在沒有獲得另一方的支持下, 是不可能的。__

__長命契的優點__

__長命契的好處在於, 當業主想要保障自己的業權, 怕另一方在未來會自行處置業權, 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__

__現時來說, 當長命契的其中一位共有人去世以後, 物業業權, 便會自動轉移到其他共有人身上, 因為長命契的其中一個特點, 就是共有人有權優先承繼另一方的權益 (Right of survivorship) 直到物業業權人只剩下一位。 這也是長命契的由來。__

__就現時香港的銀行體制, 如果物業是長命契的方式聯名持有, 當其中一位共有人過身, 物業未供完的按揭貸款, 其他共有人並不需要重做按揭 (即是要重新通過測試)。__

__另一方面, 由於長命契的共有人離世後, 物業的權益便會自動歸其他所有, 不用辦理任何承辦手續, 物業共有人, 也不能以遺囑的方式, 將物業的權益指定給特定的受益人, 因此也能避免出現爭議。__

__長命契形成的條件__

__共同佔用物業 - 即是長命契的聯名共有人, 不能獨自佔有物業的任何部分, 也不能將另一名共有人排除於外__

__享有同等權益 - 業權共有人的權益都是均等的, 不會有人擁有更多或更少的比例__

__以同一文件取得業權 - 物業的所有業權共有人, 需要有同一份產權文件確立權益, 例如地契__

__在同一時間取得業權 - 業權共有人需要在同一時間取得業權__

__長命契缺點__

__以長命契方式持有物業, 當然也有其缺點, 就是因為所有聯名人都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 只要其中一名聯名人出現財困, 便有機會令所有聯名人的業權都被拖累, 需要共同承受惡果。__

__第二, 就是在買賣時, 由於必須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簽署才能生效, 如果物業的其中一位共有人, 心理或生理上都無法簽署文件, 就有可能, 令整個家庭, 都無法利用資產去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__

__長命契相關知識__

__長命契可以轉為分權共有__

__如果一位長命契物業的業權共有人, 希望將其權益交給後人承繼, 他可以找一位律師為自己做一份瓜分業權的契據, 向其他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 然後將其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記錄冊上。__

__居屋長命契__

__按現時香港政府的政策, 業主在購買居屋單位時, 可以提出與申請表上的其中一名家庭成員, 以長命契的方式聯名擁有該物業。 這樣的情況就是俗稱的居屋長命契。__

__如果居屋未補地價, 但業主想將其業權轉讓,除名,加名,轉名, 便需要事先向房委會取得同意, 才能進行。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房委會通常會酌情批核。 在不用補地價的情況下, 也能讓業主轉名除名。__

__可以不用長命契, 也能保障業權嗎?__

__長命契的主要作用, 在於保障持有人的業權, 避免其中一方作出傷害自己業權的決定。 但由於長命契的缺點, 市面上也出現了一種 “1%業權”的分權共有的方式來持有物業。__

__由於另一方持有的業權份數極低, 大幅縮窄了轉讓業權的可能性, 而業權大的聯名持有人去世時, 也能按自己的意願分配其遺產。__

__作者簡介__

蔣一洪 Lucy Jiang、P&S ACADEMY 創辦人,香港房地產投資課程首席導師,有「樓巿蔣門人」/「樓巿掌門人」之稱,多年來向香港、馬來西亞、越南、泰國及台灣等地學員,教授財務、物業投資與營商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