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譴責包括企展控股(01808);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于輝;執行董事李卓洋;前執行董事劉洋;獨立非執行董事蔡金良;獨立非執行董事陳鴻先;獨立非執行董事陳國宏;及該公司間接全資附屬企展(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唯一董事羅嘉奇。及進一步指令上述董事及羅羅嘉奇完成培訓。 該公司被裁定就企展香港於2023年6月至2025年10月期間的證券交易,一再違反《上市規則》有關公告、通函及╱或股東批准的規定。這歸因於: 該公司董事未有妥善監察或監督企展香港的證券投資業務,亦未有促使該公司制定充足而有效的監控及程序,以確保企展香港的證券交易完全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及企展香港唯一董事羅嘉奇未有及時向該公司董事會匯報相關證券交易,及╱或未以系統化的方式記錄所有證券交易。相關證券交易構成一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五項主要交易及32項須予披露的交易。 企展香港的證券投資業務當時是該公司的重要業務。該公司董事及羅嘉奇知悉《上市規則》中可能適用於證券交易的規定,但他們卻未有採取足夠行動確保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其後該公司實施了多項補救措施以糾正其《上市規則》違規事項,避免同類違規事件再次發生。 該公司、上述董事及羅嘉奇於聯交所調查較早階段時便承認各自違反《上市規則》下的規定及╱或責任,並接受相關制裁及╱或指令。 (SY)
<匯港通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