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物監局)紀律委員會(紀律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條例》),就一持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管理港島區一商場期間,在處理商場冷氣系統維修工程招標事宜中干犯《條例》第4(a)條下的違紀行為(即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紀律會聆訊小組向該物管公司作出嚴厲書面譴責,並施加16萬港元的罰款(《條例》最高罰款額為30萬港元)。 相關物管公司於負責上述商場冷氣系統維修及更換工程招標時,存在多項嚴重不足,包括招標期僅7個曆日遠短於業界一般約兩星期的合理招標期)、招標公告混淆「維修」與「更換」兩類差異極大的工程、接納不符合招標要求的標書、未有充分評估投標方案及向商場業主披露相關重要資料、未有邀請原有保養承建商入標,以及未有就後加工程向業主提供中肯專業意見等,故未能達到持牌物管公司進行招標工作應有的專業標準,影響業主權益及削弱公眾對物管行業的信心。(BC) #物監局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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