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物監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條例》)第26(3)(b)條,在憲報刊登監管局紀律委員會(紀律會)按《條例》第26(1)條作出有關3宗持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牌照持有人違紀個案的紀律制裁命令公告。3宗違紀個案的詳情如下: 第1宗違紀個案是有關持牌物管公司於管理九龍一屋苑期間,干犯《條例》第4(a)條下的違紀行為(即在專業方面有疏忽行為),紀律會聆訊小組對其作出書面譴責,並施加5.3萬港元罰款的紀律制裁命令。 紀律會聆訊小組亦於2026年7月10日就第2及第3間持牌物管公司的個案進行聆訊。聆訊小組經詳細考慮所有相關資料,以及在兩間持牌物管公司均承認指稱的情況下,一致裁定對兩間公司干犯違紀行為的指稱成立。 物監局主席黃江天強調:「監管局作為物管業的法定規管機構,對於持牌人干犯《條例》下的違紀行為,必定嚴肅跟進處理。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須秉持專業以處理物管相關事宜,維護業界的專業聲譽,並增強市民大眾對物管行業的尊重和信任。如持牌人有任何在專業方面的疏忽行為,或未有持續符合所有相關持牌準則及因違反有關規定而干犯《條例》下的違紀行為,監管局會依法嚴肅跟進,業界應引以為鑑。」(BC) #物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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