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建委、上海金融監管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意見,即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加強預售管理、實施現房銷售、推行主辦銀行制度、加大融資支持力度、優化土地供應管理,以及做好質量監管和市場秩序規範等6個方面的政策措施。 其中,規範預售條件,完善預售管理。《意見》明確,上月28日後新發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申請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項目預售資金實行全額、全過程監管;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後,方可解除資金監管。 在途項目分類施策,確保平穩銜接。《意見》規定,一是8月28日或以前,已取得或部分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辦理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申請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二是8月28日或以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原則上按新取得土地項目執行預售管理政策;為保持市場供需平穩,各區政府確保能夠按時建成交付的,在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情況下,報市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後,明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預售條件申請預售。三是8月28日或以前,已發布出讓公告但在8月28日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商品住房項目,在明年底前上市,預售條件可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但預售資金監管執行新的政策規定。 在有序實施商品住房現房銷售方面,《意見》規定,8月28日起,新公告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優先選擇現房銷售;實行現房銷售的項目,在土地出讓公告中向社會公開現房銷售相關訊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房屋首次登記後,向項目所在區房屋管理部門申請現房銷售備案。 (BC)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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